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3號行政判決
㈤、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2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工作場所之巡視」及「作業人員進場管制」之義務,與防止他人僱用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提供勞務之義務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判決
⑴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建議有下列情形時,廠商得以報請停工。i.大雨:24小時累積雨量達80毫米以上或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號行政判決
又就服法第44條未課與行為人管制工地及巡視工作場所之公法上義務,原判決係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3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6款規定,認定上訴人有管制工地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上開條文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而制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子法(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麥寮碱場與保養中心專業保養組操作責任權責說明、肇災鋼瓶櫃使用管理歸屬說明、麥寮碱廠二道門禁出入廠說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屬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事業單位管理體系組織圖、專保組組織編制表、專保組約談紀錄、專保組倪員110年安全觀察及訪談紀錄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判決
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6款:本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因而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7條)對「共同作業」之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之「從事工作」,自限於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活動或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因而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7條)對「共同作業」之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之「從事工作」,自限於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活動或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而制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子法(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3號行政判決
規定之「任何人」範圍,仍應以渠等是否具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責任及是否已善盡之責與管理義務,作為是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判斷關鍵,此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款、第27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可知同法第6條之行為主體為「雇主」;依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觀之…所指之雇主,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1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法第2條第1款、第18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條第2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33號民事判決
,嗣屢經升遷,於系爭契約終止前以月薪26萬4,873元擔任系爭廠區之「環安衛資深經理」即系爭廠區職業安全衛生部門主管,並為3M集團臺灣區環境職業安全衛生(即EHS)職能最高主管,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2、3款所謂共同作業,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7條明文規定,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在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必須有橫向聯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至景顥公司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6條,以書面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之方式,向顏吉龍告知其所運輸之物品有維修設備、工具、鐵管及角鐵等與運輸或吊掛工作相關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