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3228號行政判決
理由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3號行政判決
故訴願人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對於原處分所依據事實或法律上原因,於訴願書中載明其相對應不服之事實或法律上理由,由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如上述補正之要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0號行政判決
又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3號行政判決
倘行政機關於行政訴訟中未自行追補理由,法院此際僅得就原處分所載之理由及法律依據進行合法性判斷,依法不得參照或類推適用訴願法第79條第2項之規定依原處分以外之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正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6號行政判決
四、被告則以:㈠原告4人針對原處分提起訴願之時間已超過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救濟期間,故提起本件訴訟自不合法:⒈被告針對各開發行為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及環評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387號行政判決
又訴願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明文規定訴願書應記載訴願人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號行政判決
且應足寬開闢並連通已開闢8公尺以上之道路」之法定要件,是被告於107年8月22日所為原容積移轉核准處分,於作成時即已違反法定要件,屬違法之授益性行政處分,則被告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訴願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6號行政判決
(第3項)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8號行政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87號行政判決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66號行政判決
五、本院查:㈠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0號行政判決
上訴人復陸續於113年3月7日、同年9月5日向被上訴人私校退撫會提起訴願,惟其訴願書中皆未載明原行政處分之相關資料(作成機關、文號、收受或知悉日期),且亦無法依訴願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39號刑事判決
三、按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此觀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614號行政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惟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