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行政函釋
19,324 筆資料中,精準找出 25 筆重要結果
法律名詞解釋

98年度署聲議字第 326 號

98 年 06 月 28 日

第 42 條第 1 項、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所明定。是以,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按為 90 年 1 月 1 日)後,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如有前揭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已依同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稅捐稽徵機關固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如稅捐稽徵機關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仍應繳納稅款者,除有前揭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情形外,即令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尚未確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可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至於稅捐稽徵案件,有無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事屬稅捐稽徵機關權責,行政執行機關不得依職權審認判斷(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27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移送機關核課異議人應繳納之 92 年至96 年度地價稅,異議人不服申請復查,經移送機關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補徵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 97 年 10 月 1 日至 97 年 10 月 30 日),於 97 年 9 月 23 日合法送達異議人,因異議人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據以執行,並無不合。異議人主張其對於移送機關補徵地價稅不服,業經提起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請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再予執行云云,並無理由。

97年度署聲議字第 59 號

97 年 03 月 12 日

第 11 條第 1 項第 1款及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所明定,故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逾期不履行之情形,主管機關即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執行不因義務人聲明異議或對原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而停止。查移送機關以異議人在河川區域內未經申請許可採取土石,經以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 255 萬元,限異議人於 96 年 11 月 25 日以前繳納,並敘明逾期不繳納,將移送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因異議人經通知後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始移送執行,行政執行處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據以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之存款及工程款等債權,嗣因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及花蓮縣政府各查復已扣押部分金額,行政執行處另以 97 年 3 月 4 日花執和 96 年水利罰執特字第 00023898 號函知各相關第三人並副知異議人等,上開命令逾應執行金額部分撤銷,並無不合。而訴願法第93 條第 2 項雖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惟異議人未提出受理訴願機關或移送機關已同意停止本件執行之事證,亦未提出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停止執行或有停止執行必要之相關事證,僅泛稱其已對系爭處分書提起訴願,尚未確定,行政執行處即扣押其存款及工程款等,顯屬過當,爰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停止執行云云,並無理由。

立即註冊法律人解鎖更多內容
已經有帳號了?立即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