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本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為其內容,此觀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自明。故消費借貸字據載明借用人屆期不返還時,由保證人代為返還者,不過為負擔普通保證債務之約定,不得謂為保證人拋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權利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