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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
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下,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規定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為刑法罪章名,包含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行為犯
行為犯又稱舉動犯或形式犯,係指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於其行為時犯罪即告成立者而言。亦即,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例如行為人只要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普通侮辱罪,而不論有無結果之發生。
侮辱公務員罪
規定於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該罪屬妨害公務之依法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而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免刑判決
指被告之犯罪行為仍屬違法,但經法院衡量後做出免除其刑的判決。例如小明不滿房客林OO積欠房租,在他房門寫「不要臉」被控公然侮辱,法官考量小明討房租無計可施才犯案,動機可憫恕,雖然仍屬犯罪,但判免刑。
附條件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例如甲因公然侮辱乙經判決有罪確定,法院得宣告緩刑,並命甲向乙道歉後,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若甲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未再犯罪則該刑之宣告就會失效。
附條件緩起訴
檢察官要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賠償被害人、交錢給公庫、作公益服務、接受治療等,只要被告有做這些條件,檢察官就不會起訴。例如甲因公然侮辱乙經檢察官偵查後,檢察官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命甲向乙道歉後,為一定期間之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