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之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申報之規定,於失其效力之日前,不因經司法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申報之規定,於失其效力之日前,不因經司法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指『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係指其前段所列舉土地以外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之概括現定,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實際供給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用地,既可徵收田賦,要無將實際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排除改徵地價稅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