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請協助提供涉外事件外國法律乙事,參照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點,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邇來有地方法院未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點規定,直接行文外交部,爰函請注意,如有應囑託外交部提供外國法規事宜,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修正「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檢送「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
檢送「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項、第五十五項、第五十九項條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