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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微字第2號判決
101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復就其於提起再審聲請時,已具體表明97年度小上字第33號確定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第222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微字第7號判決
100 年 10 月 28 日
聲請人以97年度小上字第33號裁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未調查任何證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第222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8項第3點之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抗字第二號判決
90 年 07 月 27 日
惟民事訴訟法為法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僅係規定卷宗相關事項,非指訴訟程序相關規定,原審引用法律有錯誤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108號判決
111 年 09 月 20 日
抗告意旨以:系爭函文未正確送達,無退還裁判費教示,與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違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77號判決
97 年 10 月 14 日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8項第3點規定部分:如上所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8項第3點之規定,乃係就法院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國抗字第18號判決
99 年 10 月 29 日
8、9項之規定而為,該等規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屬無效等語,然按抗告人因財產權而起訴,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並非依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