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六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2 日

上訴人
謝 紅 川
被上訴人
謝 長 宏
被上訴人
鄭謝龍霞
被上訴人
謝 佩 芸
被上訴人
謝 紅 田
被上訴人
王謝秀英

要旨

本件被上訴人係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七號宣告假執行之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載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及其他謝○月之繼承人全體新台幣二百萬七千元本息,則被上訴人為執行債權人之適格即無欠缺。且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已敍明請求上訴人給付伊及其他謝○月之繼承人全體,並非請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自己為給付,而於執行名義成立後,並未發生消滅或妨礙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原審因認上訴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核無違背法令情事。

案由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件被上訴人係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七號宣告假執行之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載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及其他謝華月之繼承人全體新台幣二百萬七千元本息,則被上訴人為執行債權人之適格即無欠缺。且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已敍明請求上訴人給付伊及其他謝華月之繼承人全體,並非請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自己為給付,而於執行名義成立後,並未發生消滅或妨礙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原審因認上訴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核無違背法令情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法官 許 朝 雄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陳 淑 敏法官 劉 福 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全文 1,36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3 期 766-769 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