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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五 章 區公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區公所

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命之,免職時亦同。

區長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政及交辦事項。

區公所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備。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鄰之編組辦法由市政府另定之。

里應召集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