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法警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以下簡稱各院檢),依法任用,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事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