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管理辦法第 四 章 服制、訓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服制、訓練
- 法警執行職務,除經長官許可得著便服外,應穿著制服。
- 前項制服,準用警察服制條例有關規定。
法警之佩階,依下列規定: 一、法警長佩帶二線一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二星。 二、副法警長佩帶一線四星。但官等為薦任者,得佩帶二線一星。 三、法警佩帶一線三星。
-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