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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二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有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

  1.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操作、使用或駕駛之機械、設備、器材、交通工具,應定期保養維護,以維持安全使用狀態。
  2.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提供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及住宿或休憩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隨時注意檢修、維護及清潔,以確保安全衛生。
  1. 各機關應檢視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產生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並採取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2. 前項危害,應特別注意下列危險來源及事項: 一、工作場所、位置之建置與裝設。 二、執行職務之過程與時間。 三、執行職務之資格與能力。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依務需要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聯繫。 二、提供當之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得依規定洽請當地警察、消防及衛生機關派員隨護或提供防護器具。 三、提供支援特定勤務公務人員所需之特殊專業器材,並應建立支援作業標準程序、合作支援編組及必要之勤務演練。 四、對執行特殊職務公務人員之職務、姓名、相片等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必要時,並提供隱密之工作場所。 五、經常注意民情輿論,適時疏導民怨。其有因民眾理性抗爭而遭受不法侵害之虞時,應立即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處理。 六、建立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及公務人員緊急聯絡人名冊。 七、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1.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心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
  2. 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隨時查閱。
  1.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
  2. 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