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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
  2. 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隨時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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