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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依業務需要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聯繫。 二、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得依規定洽請當地警察、消防及衛生機關派員隨護或提供防護器具。 三、對執行特殊職務公務人員之職務、姓名、相片等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必要時,並提供隱密之工作場所。 四、經常注意民情輿論,適時疏導民怨。其有因民眾理性抗爭而遭受侵害之虞時,應立即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處理。 五、建立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及公務人員緊急聯絡人名冊。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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