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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四 章 機關爭議案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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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四 章 機關爭議案件
第 61 條
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
憲法
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
陳述意見書
。
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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