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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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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
  2. 2.前項情形,憲法法庭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1 條,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若對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該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在該情形下,有權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意見。 範例:假設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在某一憲法法庭審理的環境保護相關案件中,認為該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擔任環保執行機構的權限具有重要性,該機關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並藉此表達對該案件審理結果的關切與意見。憲法法庭則可以根據情況,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如能源局或農委會等,以書面方式提出對該案件審理的陳述意見。

  • 憲法法規
  • 陳述意見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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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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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1 條規定:「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就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本章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