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1 條,當事人以外之其他機關若對本章案件審理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該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憲法上權限具有重要性,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在該情形下,有權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意見。 範例:假設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在某一憲法法庭審理的環境保護相關案件中,認為該案件審理結果對其擔任環保執行機構的權限具有重要性,該機關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並藉此表達對該案件審理結果的關切與意見。憲法法庭則可以根據情況,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如能源局或農委會等,以書面方式提出對該案件審理的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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