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 二、得保持緘默,並得陳明不為答辯或拒絕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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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 二、得保持緘默,並得陳明不為答辯或拒絕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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