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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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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 二、得保持緘默,並得陳明不為答辯或拒絕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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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2 條,當憲法法庭審理被彈劾人案件時,應先確認被彈劾人的身份,並在訊問前告知其以下事項: 一、告知被彈劾事由及相關法條,在聲請書中應詳細說明。 二、告知被彈劾人可以保持緘默,並有權陳明不願意回答問題或拒絕陳述。 三、告知被彈劾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四、告知被彈劾人有權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這項法規旨在確保被彈劾人在憲法法庭審理中能夠充分享有防禦權,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依照這項規定,憲法法庭在審理被彈劾案件時,必須保證被彈劾人明確知悉自己所面臨的指控和法律條文,並且能夠行使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和請求調查證據等權利。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被彈劾人在憲法法庭審理中能夠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 62 條: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 - 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 - 二、得保持緘默,並得陳明不為答辯或拒絕陳述。 - 三、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彈劾名詞
  • 訊問名詞
  • 陳明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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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2 條規定:「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