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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八 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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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八 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第 70 條
統一解釋
法律
及命令案件之
聲請
,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
裁判
送達
後
翌日
起之三個月
不變期間
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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