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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70 條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之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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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0 條,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須在最終裁判送達後的翌日起算三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這表示當民眾在聲請統一解釋憲法針對法律或命令的適用時,必須在收到法院最終裁判的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提起聲請。如果未在此期限內提起聲請,則將失去再次審理的機會。根據指定的參考資料,目前並沒有提供具體範例與此條規定相關的訴訟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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