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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之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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