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70

快速跳轉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之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0 條,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須在最終裁判送達後的翌日起算三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這表示當民眾在聲請統一解釋憲法針對法律或命令的適用時,必須在收到法院最終裁判的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提起聲請。如果未在此期限內提起聲請,則將失去再次審理的機會。根據指定的參考資料,目前並沒有提供具體範例與此條規定相關的訴訟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0 條規定:「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