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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70 條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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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0 條,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須在最終裁判送達後的翌日起算三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這表示當民眾在聲請統一解釋憲法針對法律或命令的適用時,必須在收到法院最終裁判的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提起聲請。如果未在此期限內提起聲請,則將失去再次審理的機會。根據指定的參考資料,目前並沒有提供具體範例與此條規定相關的訴訟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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