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71條,這個法條主要涉及憲法法庭的收文辦理和司法行政事務。根據第1款,收入的文件在收到時應該註明收文的日期和時間,登錄編號,並根據審判事務或司法行政事務進行分類處理。根據第2款,屬於司法行政事務的文件應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分科擬辦。根據第3款,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被視為司法行政事務,將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函復: 1. 聲請人以外的第三人請求查詢憲法法庭過去的裁判或已結束的案件。 2. 來信的意旨不明確,或請求不屬於憲法法庭的審判權範圍。 3. 單純表達意見或尋求法律諮詢。根據第4款,對於已結束的聲請案補充意見或資料,憲法法庭可以函復並附加在審判尾卷中。 例子: 依據資料《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1條的規定,如果有第三人向憲法法庭發出詢問書,詢問書內容詢問憲法法庭關於過去作成之裁判、繫屬中或已終結之案件的相關資訊,憲法法庭書記廳將視該案件為司法行政事務,並提供函復給相應的詢問人。 根據資料《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1條的規定,如果收到一封意旨不明確的信件,或者該信件請求不在憲法法庭審判權範圍內的事項,憲法法庭書記廳將被認為是司法行政事務,並回函給相應的寄件人解釋情況。 根據資料《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1條的規定,如果來信僅僅是單純表達意見或尋求法律諮詢,憲法法庭書記廳會將其視為司法行政事務,並回函給相應的寄件人處理。 根據資料《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1條的規定,對於已結束的聲請案如果有補充意見或資料的情況,憲法法庭可以函復給相應的當事人,並將補充意見或資料附加在審判尾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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