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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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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法庭收入之文件,應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錄編號,按憲法法庭審判事務、司法行政事務,分別辦理。
  2. 2.收入文件屬司法行政事務者,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分科擬辦。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司法行政事務,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函復: 一、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詢問憲法法庭曾作成之裁判繫屬中或已終結之案件。 二、來文意旨查詢特定聲請、意旨不明,或其請求不屬於憲法法庭審判權範圍。 三、單純表達意見或為法律諮詢。
  4. 4.已終結之聲請案補充意見或資料,得由憲法法庭函復,並附於審判尾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71條,這個法條主要涉及憲法法庭的收文辦理和司法行政事務。根據第1款,收入的文件在收到時應該註明收文的日期和時間,登錄編號,並根據審判事務或司法行政事務進行分類處理。根據第2款,屬於司法行政事務的文件應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分科擬辦。根據第3款,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被視為司法行政事務,將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函復: 1. 聲請人以外的第三人請求查詢憲法法庭過去的裁判或已結束的案件。 2. 來信的意旨不明確,或請求不屬於憲法法庭的審判權範圍。 3. 單純表達意見或尋求法律諮詢。根據第4款,對於已結束的聲請案補充意見或資料,憲法法庭可以函復並附加在審判尾卷中。 例子: 依據資料《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1條的規定,如果有第三人向憲法法庭發出詢問書,詢問書內容詢問憲法法庭關於過去作成之裁判、繫屬中或已終結之案件的相關資訊,憲法法庭書記廳將視該案件為司法行政事務,並提供函復給相應的詢問人。 根據資料《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1條的規定,如果收到一封意旨不明確的信件,或者該信件請求不在憲法法庭審判權範圍內的事項,憲法法庭書記廳將被認為是司法行政事務,並回函給相應的寄件人解釋情況。 根據資料《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1條的規定,如果來信僅僅是單純表達意見或尋求法律諮詢,憲法法庭書記廳會將其視為司法行政事務,並回函給相應的寄件人處理。 根據資料《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1條的規定,對於已結束的聲請案如果有補充意見或資料的情況,憲法法庭可以函復給相應的當事人,並將補充意見或資料附加在審判尾卷中。

  • 司法行政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繫屬名詞
  • 名詞
  • 審判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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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1 條規定:「憲法法庭收入之文件,應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錄編號,按憲法法庭審判事務、司法行政事務,分別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