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就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其聲請書之記載,依本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並應表明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其審理依本法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72條,該條款規定了在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況下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程序。援用已確定終局裁判對憲法審查案件有關的法律見解時,聲請書應根據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記載援用的法律見解違憲的情形。此外,該案件的審理程序應根據本法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起憲法審查案件中,法院援用了大法庭的確定終局裁判作為法律見解的依據,當準備聲請書時,該聲請書應明確記載援用的確定終局裁判被認為違憲的具體情形。同時,該案件的審理程序應按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的第三章第三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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