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就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其聲請書之記載,依本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並應表明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其審理依本法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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