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73條規定: 1. 在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前,如果聲請人對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的判例、決議有牴觸憲法的疑義,並在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修正施行後提出聲請,應按照該規則第60條的規定進行記載,並需明確表明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的判例、決議違憲的情形。 2. 對於前項所述案件的受理,適用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其審判則適用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2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63條、第64條、第91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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