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9 條規定,當事人以外的地方自治團體若對本章案件審理的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或該審理結果對其受到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限有重要性,則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也可以通知相關的地方自治團體以書面形式陳述意見。這意味著地方自治團體除了當事人之外,也可以在相關案件的審理中提出他們對該案件的意見以及對地方自治權限的重要性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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