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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68 條

本章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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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8 條,本章案件之聲請應在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的翌日起,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範例: 以一個虛構的案例為例,假設在某起憲法爭議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後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判決書的送達日是2022年1月1日。根據第68條的規定,當事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該案件的期限將從2022年1月2日(即翌日)開始計算,並持續六個月,即到2022年7月1日。因此,當事人必須在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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