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根據問題提供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8 條,本章案件之聲請應在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的翌日起,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範例: 以一個虛構的案例為例,假設在某起憲法爭議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後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判決書的送達日是2022年1月1日。根據第68條的規定,當事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該案件的期限將從2022年1月2日(即翌日)開始計算,並持續六個月,即到2022年7月1日。因此,當事人必須在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