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7 條,本章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指的是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另外,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則指的是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地方制度法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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