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件之審理,準用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66條,這個法條是在規定有關本章案件的審理方式。這個法條提到,本章案件的審理將適用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具體而言,這表示在審理本章案件時,法官可以參考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審理程序。這些規定可能涉及到法庭程序的安排、證據的收集和審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至於該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最新的資料,因為無法確定本法條的相關資料是什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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