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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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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就法律上之爭點,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交互詢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4 條,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言詞辯論期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審判長的職權,要求機關或被彈劾人之間進行交互詢答。 例子: 例如,在一個憲法上的爭議案件中,審判長可能認為有必要針對特定法律問題進行更深入的詢問,因此會要求聯邦政府的機關和被彈劾人就這些問題進行交互詢答。這可以幫助審判長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不同觀點和相關法律問題,以作出更準確的裁決。

  • 爭點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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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4 條規定:「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就法律上之爭點,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交互詢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