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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就法律上之爭點,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交互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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