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就法律上之爭點,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交互詢答。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第 64 條,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在言詞辯論期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或審判長的職權,要求機關或被彈劾人之間進行交互詢答。 例子: 例如,在一個憲法上的爭議案件中,審判長可能認為有必要針對特定法律問題進行更深入的詢問,因此會要求聯邦政府的機關和被彈劾人就這些問題進行交互詢答。這可以幫助審判長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不同觀點和相關法律問題,以作出更準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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