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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三章 調查表之記載事項

§ 14–196

14
調查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院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其維護事項之告知。 二、曉示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 三、選任期日相關事項。 四、審判期日相關事項。 五、回覆調查表之方式。
15
前條第一款所定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應記載法院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選任國民法官之目的與範圍內,使用並妥善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安心據實填載。
16
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定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應曉示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不得虛偽陳述,如有記載不實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鍰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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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