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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四章 調查表之詢問事項

§ 20–267

20
  1. 調查表應詢問下列事項: 一、個人基本資料。 二、聯絡資料。 三、消極資格調查事項。 四、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 五、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之記載位置,宜與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為適當區隔,並採取便利遮隱之設計,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適時遮隱部分個人資料
2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是否具備我國國籍。 四、最高學歷暨其專業領域。 五、現職工作之行業別、職務種類及職位名稱。 六、曾任工作經歷。
25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取方式。 二、交通方式及有無住宿必要。 三、是否申請領取相關必要費用。 四、是否預支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五、人身安全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特別需求。 六、身心障礙者為充分及平等參與審判之具體需求事項。 七、餐飲特殊需求。 八、於參與審判期間基於看護、養育親屬或信仰所生之特殊需求。 九、有無其他需要之照料措施。 十、其他有助專注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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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