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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23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消極資格調查事項,係指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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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規定,根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消極資格調查事項,必須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定的各款情事。该规定旨在对候选国民法官的資格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其中,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候選國民法官不能具有的消極資格,例如曾經受刑罰處分或是否犯罪紀錄,而第十四條則規定了一些具有積極資格的情況,例如是否具有法律背景或相關專業知識。據此,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候選國民法官是否曾經受到刑罰處分或是否有犯罪紀錄,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消極資格的要求。 作為例子,如果一位候選國民法官在調查表中聲明曾遭到判刑,或者他們有過犯罪紀錄,那麼根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他們將被視為有消極資格,不符合候選國民法官的要求,因此可能無法參與審判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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