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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調查表之記載事項
第 14 條

調查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院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其維護事項之告知。 二、曉示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 三、選任期日相關事項。 四、審判期日相關事項。 五、回覆調查表之方式。

第 15 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應記載法院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選任國民法官之目的與範圍內,使用並妥善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安心據實填載。

第 16 條

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定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應曉示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不得虛偽陳述,如有記載不實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鍰之意旨。

第 17 條

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定選任期日相關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及預定進行時間。 二、報到處所及方法。

第 18 條

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定審判期日相關事項,應包括審判期日預定之日、時及進行時間。

第 19 條

第十四條第五款所定回覆調查表之方式,應載明法院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設計之多元遞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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