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24 條
法院為調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應先敘明國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僅例外於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拒絕參與審判之要旨,復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拒絕參與審判及其正當理由為何,再告知如主張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所定事由者,應酌為提供其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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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24條,法院在調查國民是否能夠參與審判時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要先解釋國民有參與審判的義務,只有在符合本法第16條第1項各款規定中的情況下才能拒絕參與審判。其次,需要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根據本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拒絕參與審判,並告知其正當理由。最後,如果候選國民法官主張根據本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至第8款的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資料。 根據資料中沒有提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的第24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詳細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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