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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13 條

第八條第五款所定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聯絡法院承辦人員之專線電話。 二、防範詐騙之宣導。 三、候選國民法官得持法院通知向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申請公假之意旨。 四、法院之地理位置、入口動線、前往地方法院之交通資訊及行程安排建議。 五、穿著建議、應攜帶之文件或證件。 六、其他有助安心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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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第八條第五款所定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聯絡法院承辦人員的專線電話,以提供候選國民法官需要協助或解答問題時的聯絡方式。 二、防範詐騙的宣導,以提醒候選國民法官注意避免成為詐騙行為的受害者。 三、候選國民法官可以向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申請公假之意旨,以便預先申請所需的假期或時間。 四、提供法院的地理位置、入口動線、前往地方法院的交通資訊以及行程安排建議,方便候選國民法官到達法院參與審判。 五、穿著建議以及應攜帶的文件或證件,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能夠遵守相關規定及適當地參與審判。 六、其他有助於安心參與審判並提高參與意願的事項,例如提供心理支援服務、提供證人或翻譯人員等相關協助。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這些內容將有助於候選國民法官順利參與審判並確保審判過程的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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