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2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是否具備我國國籍。 四、最高學歷暨其專業領域。 五、現職工作之行業別、職務種類及職位名稱。 六、曾任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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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1條,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是否具備我國國籍。 四、最高學歷暨其專業領域。 五、現職工作之行業別、職務種類及職位名稱。 六、曾任工作經歷。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版本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1條所列事項應包括被調查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情況、最高學歷及其專業領域、現任工作的行業、職務種類和職位名稱,以及過去的工作經歷。這些資料在參與國民審判制度時,需要確保候選國民法官的合適資格和背景。例如,如果某人申請成為候選國民法官,他應該提供他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最高學歷、專業領域、目前從事的行業、職務種類和職位名稱,以及過去的工作經歷。這些資料能夠幫助確定他是否具有適當的背景和專業知識,以參與國民審判的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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