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25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取方式。 二、交通方式及有無住宿必要。 三、是否申請領取相關必要費用。 四、是否預支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五、人身安全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特別需求。 六、身心障礙者為充分及平等參與審判之具體需求事項。 七、餐飲特殊需求。 八、於參與審判期間基於看護、養育親屬或信仰所生之特殊需求。 九、有無其他需要之照料措施。 十、其他有助專注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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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 25 條,該條規定了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的事項,包括: 一、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領取方式: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所需費用的領取方式,例如是否以現金支付或是透過銀行轉帳方式。 二、交通方式及有無住宿必要: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參與審判所需的交通方式,例如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或是報銷交通費用,并且是否需要提供住宿。 三、是否申請領取相關必要費用: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是否有權利申請領取其他相關必要費用,例如文件複製費用、通訊費用等。 四、是否預支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是否有權利提前領取相關費用,例如在審判期間提前領取日費、旅費等。 五、人身安全或個人資料保護之特別需求: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是否有特殊的人身安全或個人資料保護需求,例如是否需要特別保護身份,以避免受到威脅或滲漏個人資料。 六、身心障礙者為充分及平等參與審判之具體需求事項:該項規定了身心障礙國民法官等參與審判所需的具體需求,例如是否需要提供無障礙設施或輔助工具,以確保其能夠充分且平等地參與審判。 七、餐飲特殊需求: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是否有特殊的餐飲需求,例如是否需要提供特定飲食或特殊飲食,以滿足其健康和飲食習慣的需求。 八、於參與審判期間基於看護、養育親屬或信仰所生之特殊需求: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是否有因看護、養育親屬或信仰等原因而產生的特殊需求,例如是否需要特別安排時間或照顧,以確保其能夠充分參與審判。 九、有無其他需要之照料措施: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是否還有其他特殊的照料需求,例如是否需要提供心理輔導或其他特殊的照料措施。 十、其他有助專注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必要事項:該項規定了國民法官等其他有助於專注參與審判和提高參與意願的必要事項,例如是否需要提供合適的工作環境或培訓等。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法制局,《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 2. 司法院法制局,《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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