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20 條
- 1.調查表應詢問下列事項: 一、個人基本資料。 二、聯絡資料。 三、消極資格調查事項。 四、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 五、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之記載位置,宜與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為適當區隔,並採取便利遮隱之設計,俾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適時遮隱部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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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詢問以下事項: 1. 個人基本資料。 2. 聯絡資料。 3. 消極資格調查事項。 4. 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 5. 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 此外,根據該準則的規定,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事項的記載位置宜與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分開並進行遮隱設計以保護個人資料隱私,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便利地遮蔽部分個人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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