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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26 條

關於本法第十五條各款事項,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列入調查表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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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法指的是《民國108年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法》。根據該法第15條各款,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以將相關事項列入國民法官調查表並進行詢問。具體而言,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6條,法院在進行國民法官選任時,根據需要詢問候選人的資格、經歷、有關事實等相關事項。這樣的作法可以提供更全面的資訊,以供法院作為選任國民法官的參考依據。 舉例來說,當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可能需要詢問候選人是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以確保其能夠有效參與審判程序。此外,法院也可能詢問候選人是否有過去的刑事紀錄或是否有與案件相關的利益衝突,以確保其專業、公正和中立性。這些詢問內容都是根據法院的判斷,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適當調查和詢問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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