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7 條
- 1.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之參與意願,法院得依科技進步程度,平衡兼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便利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維護,及驗證調查表真實性及同一性之難易程度等目的,設計多元、便利之遞送管道,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回覆調查表。
- 2.前項回覆調查表方式,得由司法院開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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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項資料所提到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 7 條」,法院為了提高候選國民法官的參與意願,可以根據科技進步的程度,平衡考量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的便利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維護以及驗證調查表真實性和同一性的難易程度,來設計多元、方便的回覆方式。此外,回覆調查表的方式可以由司法院進行開發。 我沒有具體的文件或法規舉例,所以我無法提供該資料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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