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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所設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秘書室、督察室、機動通訊中心、微波通訊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本所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南投、宜蘭、花蓮、臺東及澎湖各設分所,掌理轄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本所於臺北、萬盛、新竹、臺中、鳳鳴、臺南、高雄、中寮、南投、宜蘭、花蓮及臺東各設中繼臺,掌理轄內微波通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