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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擴大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所長及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