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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7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考。 二、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局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18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參加事項。 五、本局重大決策及計畫方案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第 19 條

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20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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