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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七章 保務會議

§ 59–624

59
保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保長副保長。 二、保國民學校校長。 三、保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保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各幹事。 前項會議,本保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甲長得列席。
60
保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議定保甲規約。 二、保民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提交保民大會之議案。 四、出席人員之提案。 五、本保內公民五人以上之提議。
61
保務會議由保長召集,開會時保長主席,保長有事故時,由副保長代理之。
62
保務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保民大會開會前五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