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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八章 戶長會議

§ 63–686

63
甲設戶長會議,由本甲各戶之戶長組織之。戶長有事故,不能出席時,應派一人代表出席。
64
戶長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甲長。 二、政令之執行事項。 三、本甲內戶口之稽查填報事項。 四、本甲內之清潔衛生事項。 五、本甲內應興革事項。 前項第一款甲長之選舉或罷免,由保辦公處報鄉鎮公或備案。
65
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之,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甲長或三戶以上之請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主席,甲長有事故或所議事項與甲長本身有利害關係時,由出席人推舉一人主席。 前項會議,在甲長住宅或保辦公處舉行。
66
戶長會議有本甲戶長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68
甲長認為必要,或有本甲居民十人以上之連名請求時,舉行甲居民會議,討論議決有關本甲重要興革事項。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