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長會議非有本甲戶長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6條規定,戶長會議必須有本甲戶長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議。在進行議案的表決時,必須以出席人過半數的同意來決定。如果出席人數相等時,則由主席來做最後的決定。 例如,在一個戶長會議中,共有10位戶長被邀請出席。根據法規,至少需有6位戶長出席才能開議。如果有7位以上的戶長出席,且超過半數同意某議案,該議案即可通過。如果只有5位戶長出席,則無法開議。如果有6位戶長出席,且3位戶長同意某議案,1位戶長反對,2位戶長棄權,則該議案不會通過,因為未達到出席人過半數同意的標準。如果6位戶長出席時,有5位戶長同意某議案,1位戶長反對,則該議案通過,因為超過半數的出席人同意。在所有情況下,主席有權決定是否算同數,並採取最終的決策。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