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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四章 鄉鎮務會議

§ 37–404

37
鄉、鎮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鄉鎮長副鄉鎮長。 二、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三、鄉鎮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民政警衛文化經濟各股主任及幹事。 五、專任事務員。 前項會議本鄉鎮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保長得列席。
38
鄉鎮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鄉鎮自行舉辦之事項。 二、關於鄉鎮中心工作之實施事項。 三、縣政府委辦事件之執行。 四、鄉鎮民代表會議決案之執行。 五、提交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案。 六、出席人員之提案。 七、本鄉鎮內公民十人以上之提議。
39
鄉鎮務會議,由鄉鎮長召集,開會時鄉鎮長主席,鄉鎮長有事故時;由副鄉鎮長代理之。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