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鄉鎮自行舉辦之事項。 二、關於鄉鎮中心工作之實施事項。 三、縣政府委辦事件之執行。 四、鄉鎮民代表會議決案之執行。 五、提交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案。 六、出席人員之提案。 七、本鄉鎮內公民十人以上之提議。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8條的規定,鄉鎮務會議具有以下職權: 1.鄉鎮自行舉辦的事項。 2.關於鄉鎮中心工作的實施事項。 3.縣政府委辦事件的執行。 4.鄉鎮民代表會議決議案的執行。 5.提交給鄉鎮民代表會議議案。 6.出席人員的提案。 7.本鄉鎮內公民十人以上的提議。 根據這些職權,鄉鎮務會議負責處理各種鄉鎮相關事務和決策事項,以確保地方自治的順利運作。鄉鎮務會議可以討論並決定需要提升或改善的事項,也可以接受來自鄉鎮民代表會議的提案並執行決議。此外,如果有十個以上的公民提出要求,鄉鎮務會議也有責任處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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