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務會議,由鄉鎮長召集,開會時鄉鎮長主席,鄉鎮長有事故時;由副鄉鎮長代理之。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9條,鄉鎮務會議由鄉鎮長召集,並在開會時由鄉鎮長擔任主席,若鄉鎮長有事故而無法出席時,則由副鄉鎮長代理鄉鎮長的職務。 例如,假設某個鄉鎮的鄉鎮長因病無法參加鄉鎮務會議,根據這個法規,副鄉鎮長將代理鄉鎮長的職務,並擔任會議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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