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務會議,每月開月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0條,鄉鎮務會議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召集臨時會議。這表示鄉鎮務會議必須按照固定的頻率進行會議,並且在需要的時候可以額外召集臨時會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鄉鎮務會議能夠有效地進行討論和決策,以維護當地的政務運作。舉個例子,在某個鄉鎮的鄉政會議中,如果有重要事項需要討論,鄉公所可以根據這條法規召集一次臨時會議,以便及時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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