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大會,由本保公民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議決本保保甲公約。 二、議決本保與他保間相互之公約。 三、議決本保人工徵募事項。 四、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內公民五人以上提議事項。 五、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 六、選舉或罷免鄉鎮民代表會代表。 七、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1條,保民大會是由本保公民組織的,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保保甲公約:保民大會有權討論並議決本保的保甲公約,即本保內部的章程或組織規則。 二、議決本保與他保間相互之公約:保民大會有權討論並議決本保與其他保之間相互交流合作的公約或協議。 三、議決本保人工徵募事項:保民大會有權討論並議決本保進行人工徵募的相關事項。 四、議決保長交議及本保內公民五人以上提議事項:保民大會有權議決保長與其他機構或團體進行交涉的事項,以及討論並議決本保內至少有五位公民提出的事項。 五、選舉或罷免保長副保長:保民大會有權進行選舉或罷免本保的保長和副保長。 六、選舉或罷免鄉鎮民代表會代表:保民大會有權進行選舉或罷免代表該鄉鎮民代表會的代表。 七、聽取保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保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保民大會有權聽取保辦公處的工作報告,並向保辦公處提出相關問題進行詢問。 八、其他有關本保重要興革事項:保民大會有權討論並議決其他與本保重要興革事項相關的事項。 根據《大林鎮庄鄉民自治條例》第17條,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大林鎮保民大會,對於鄉政事項進行討論和議決。據此例,保民大會可以討論和議決大林鎮的鄉政事項,例如農業發展、基礎建設等重要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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